A:
您好:
請您確定公司特休給假的方式是採取週年制還是曆年制,以下回覆以「週年制」為基準(即勞工任職週年計算)。
您係106年8月1日到職,如預計110年9月10日離職(終止勞動契約),在公司工作年資已滿四年,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得享有14天之特別休假。您來信提及之特休15天似有錯誤,請留意。
當勞工請特休時,即代表勞工得在請特休當日免除出勤義務。只要您確實依公司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如:事前告知公司並填寫假單等),公司即應准假。
是以,假若在您預計的離職日期(9/10)前要把14天的特別休假全部請完,則您最後實際進辦公室工作的日期應為8月23日。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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