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目前與人合夥開了一間餐廳
營業登記餐飲有限公司
目前因為理念不合,我想直接放棄我個人的的股份,直接離職,是可以的嗎?
A:
林O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一、按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登記組織型態為有限公司者,因有限公司股東沒有退夥問題,充其量,只有轉讓出資額問題,為此,如您要退出該餐廳之經營,僅能將您的出資額轉讓予他人,否則,沒有其他方式可行。是依上規定,您得將自己之出資額轉讓與其他人,原合作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利,如原合作股東不欲優先受讓您的出資額,您即得讓與出資額與該他人,原合作股東視為同意該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三、倘您因合作經營該餐廳而受雇於該有限公司,您胥得自願離職,不因是否為該有限公司股東而有所不同。
四、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疑義,歡迎來電討論,不吝賜教。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廣和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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