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pi1a10IvkihNx0vk8nUXwGQq01CRNCtQizxAufg6b4Y/edit?usp=sharing
我們是有限公司, 對方是股份有限公司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
至於本件契約內容是否合適,建議直接洽詢律師審議,律師才能依您們雙方實際情形進行審閱。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