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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違約金!!


吳OO 發問於 2006-12-12 |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先生您好


請教您,本人因為身體曾經有疾病而住過院
但我是在身體健康之狀況下至現在的醫院上班
之後因為身體狀況突然變差,而有前置醫院所開的証明單
但是主管私下去查認為本人身體欠佳是造假
即使有證明單,她們也認為是假的
請問這是否可以構成勞基法14條第3款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而本人因為在面試時有向主管說明自己要補習一事
那時主管有說可以盡量配合
而第二次約談時也有再說過一次
但主管卻從未配合過
因為這樣還被外傳本人可以一直上小夜班
但事實並不是如此
也因為身體狀況
因此想向律師您詢問離職違約金一事以及以上說的民事一事
本人內部規定是說離職金是罰離職前三個月的1/2
算一下也要五萬
若要法院酌減至相當金額該怎麼做呢?


謝謝律師先生~~感激不盡! 辛苦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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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關於您來信所問,您是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主張終止勞動契約的問題,由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是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此條之意思應是指勞工的工作內容,對勞工之身體檢康構成危害才可以主張終止契約。但由您來信所述之內容來看,您的工作與您健康狀況不佳之間似乎並無因果關係存在,如果您的健康不佳與現在的工作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則您就無法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主張終止契約。
又關於離職違約金的部分,由於離職違約金是由勞僱雙方自行約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原則上您應該要受到契約之拘束。至於是否可以酌減金額,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所以是否可主張酌減離職違約金之金額,應視離職違約金依社會一般標準是否過高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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