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替亞鑫調貨(蝴蝶蘭開花株)5/14上櫃子,有64盤沒法上去,亞鑫當場跟花農買斷,送去台北花市拍賣銷售;因5/16開始三級警戒,花市銷售受阻,花不耐長期存放,只能銷毀。 經我協調花農願意折價,亞鑫確要求我仲介商承擔一半責任。 請問我需要承擔嗎?如果不用,要怎麼回覆亞鑫? 花農的款該怎麼與亞鑫討回?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三級警戒應屬不可歸雙方之事由,依您所述您是屬仲介商,此部分應看您們是否有契約約定,若有契約約定,則應依約定內容來認定。若無契約約定,則依民法第571條規定,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但本件由於是三級警戒關係所引起,所以應無適用民法第571條規定而需償還費用。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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