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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訂金能否返還

訂金能否返還


劉OO 發問於 2021-07-10 | 高雄 | 其他未分類業

Q: 原訂110年11月初要舉辦婚宴,但因疫情持續延長、疫苗未普及,因此決定取消婚宴。

與婚顧公司簽的合約並未載明任何退費事宜,訂金收取超過三成,也並未提供審閱期。

目前已向婚顧公司確認過婚宴的材料都尚未進貨,但訂金不返還。

請問協辦廠商和婚顧公司可以全額沒收我的訂金嗎?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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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七條,以及「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均訂有解約後定金返還之相關規定,因此,即便婚顧公司簽的合約並未載明任何退費事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之規定,消費者解約後仍得依前開規定,請求婚顧公司依相關基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另依上開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向甲方收取定金新台幣 元整(不得逾第五條總價款百分之二十)」,以及上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於簽立本契約時,除雙方約定不收取訂金外,所收取定金不得逾第八點預定總價金百分之二十。」,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由此可知,婚宴業者所收取定金上限不得逾總價金20%,否則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為無效。

另依上開規定審閱期不得少於三日,但即便消費者可證明企業經營者違反相關審閱期之規定,依「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3項之規定,違反效果僅為該審閱期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仍無法據以主張契約無效。

最後,由於依目前防疫政策,第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7月26日,明確禁止期間內進行結婚宴客等群聚活動。但是,婚宴期間如為110年11月初,由於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該期間是否得舉行婚宴尚無明確禁止之規定,因此以「疫情持續延長」或「疫苗未普及」等事由取消婚宴仍可能構成個人因素,無法主張全額返還定金,僅得依前開規定主張比例返還或請求返還逾契約總金額20%之部分金額。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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