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一下,最近公司倒閉了,前幾日也開了協商會議,但是資方聲稱他們是股份有限公司
一切由公司清算,且也同意我們我們走薪資墊償的方案.也簽了名,所以我們正在跑薪資墊償的流程
但是前些日子有聽到說,公司有積欠90萬的勞健保,且說如果這勞健保費用未還清,將無法申請薪資墊償
目前已知此公司從尚在營業時到宣布歇業倒閉時,尚有積欠
1.其他廠商2~3月份的款項
2.18位員工的薪資,資遣費
3.勞健保費90萬
想請問律師,如果公司清算資產之後,還債的順序為何??
並如果清算之後金額仍不足償還勞健保費及廠商款項
這樣薪資墊償方案是否仍可行??
感謝律師幫忙解答
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依您所述,雇主如未繳納勞保費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則一旦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雇主積欠之工資(最多6個月)、退休金及資遣費,仍應待雇主補提繳工資墊償基金後勞工始可申請墊償。另雇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建議您督促雇主補提繳,並可隨時以電話或書面向勞保局查詢雇主繳納狀況。
另依上開規定,勞工工資(最多6個月)、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與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所擔保債權同列第一順位;且未受分配清償之債權,仍有最先受清償之優先權,因此倘其他廠商對公司之款項債權未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擔保之情形,而屬一般債權時,您的工資及資遣費依法有最先受清償之權利。敬請聯繫本所律師為您提供建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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