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另參酌勞動部訂定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陸、一:「工作年資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因此只要您在同一事業中任職,不管是兼職還是正職,年資都是自受僱之日起算。又特休日數原則上依員工與雇主約定以週年制及曆年制計算而各有不同。依您所述,倘您與雇主協商特別休假之「給假」方式係採行「曆年制」,則您自107年9月到職,截至目前為止,係屬工作「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的情況,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有10日特休,並以110年9月為分水嶺,按比例計算,110年01月01日~110年12月31日您應有11日之特休假。詳細情形敬請聯繫本所律師為您提供建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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