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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平行輸入產品使用原廠APP問題

平行輸入產品使用原廠APP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21-07-0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
1.若直接從國外原廠公司網站購買智能手錶回台販售(擬向NCC申請進口輸入許可證),以有限公司名義進口,若沒有取得國外原廠的授權(經銷或代理,且目前看起來原廠除了在他們自己的網站上販售,並沒有看到其他網路販售),那可否放在台灣的拍賣網站或FB.LINE團購上銷售呢?
2.若平行輸入銷售行為可行,我們若不使用原廠任何廣告文宣,可以自製中文版的功能及操作說明,作為販售時之文宣嗎?
3.此智能手表啓用時需使用原廠的APP並註冊記錄,故若以這樣的模式進口在台販售,是否有智慧財產權或專利權之問題?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訴訟程序及侵害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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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商標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商品,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在國內或國外,原則上都不能再主張權利:
(1)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除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外,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亦即,商標權於第一次放入市場銷售時已經耗盡,二次行銷或消費者的使用或轉售,均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權利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而禁止該商品嗣後轉售。
(2) 具體而言,「真正商品平行輸入」之進口商,對其輸入之商標專用權人所產銷附有商標圖樣之真正商品,苟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逕以原裝銷售時,因其商品來源正當,不致使商標專用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之信譽發生損害者,進口商可為「可為單純商品之說明,適當附加同一商標圖樣於該商品之廣告等同類文書上」(民國82年10月8日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5380號裁判要旨)、系爭網站「於系爭商品旁適度標示系爭商標,以行銷系爭商品」(民國104年4月30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判決、上訴審之民國105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裁定)。
(3) 從而,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貴公司無須取得國外原廠的授權或同意,亦得販售購自國外原廠公司之智能手錶,並於販售網站的系爭商品旁或該商品之廣告文書上等適度標示系爭商標,以行銷系爭商品。
2. 原廠廣告文宣或其產品使用說明書,在符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創作」的要件下,為「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重製或改作(翻譯)該廣告文宣或產品使用說明書(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第28條)。
反之,進口商並未重製或改作該當著作權法「著作」之廣告文宣或產品使用說明書者,當可將其未侵害著作權之中文版的功能及操作說明,作為販售時之文宣。
3. 原廠的APP在符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創作」的要件下,為「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惟智能手表啓用時使用原廠的APP並註冊記錄,原則上並無重製或其他侵害原廠APP著作權之問題。
再者,物之發明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等實施行為(專利法第58條第2項)。單純於商品啓用時使用原廠的APP並註冊記錄,原則上並無侵害專利權之問題。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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