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謹就您所詢問之問題中,有關於著作權部分之疑問為簡要說明。
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合法取得著作重製物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該重製物。換言之,於符合該條規定之前提下,您可以用贈與或是銷售方式,將該重製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人。
此外,因我國著作權法禁止著作物之真品平行輸入。若著作重製品是從國外進口,即便該重製品為真品,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函釋,仍有可能會違反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相關規定而屬違法。
因此,若您是在台灣的網站,合法取得著作人於台灣所重製之重製物,您或可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進行合法之散布。
相關法條以及函釋
著作權法第59條之:「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5年4月18日1050418b電子郵件第二段:「
...二、我國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因此海外版正版CD若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輸入之物,即會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屬「非合法重製物」,在我國內即不得任意散布。反之,海外版正版CD如係經國內代理商合法發行之物,則屬合法輸入之重製物,得再行上網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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