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手作娃包侵權問題

手作娃包侵權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24-09-09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想請問如果是向官方網站購買正版商品小公仔後,放入小透明包內,搭配一些扭蛋、小模型玩具或是自己做的零食包裝模型,搭配在一起販售,這樣的話算是侵權嗎?作者說版權的部分可以二創但不能營利,想請問如果是正版商品(公仔就是以公仔本身的樣貌放入,沒有進行任何重製、改色或其他加工),只是單純搭配其他東西一起販售,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智慧財產權 商標權問題 著作權問題 專利

瀏覽人數:114

A:  您好:

謹就您所詢問之問題中,有關於著作權部分之疑問為簡要說明。

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合法取得著作重製物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該重製物。換言之,於符合該條規定之前提下,您可以用贈與或是銷售方式,將該重製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人。

此外,因我國著作權法禁止著作物之真品平行輸入。若著作重製品是從國外進口,即便該重製品為真品,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函釋,仍有可能會違反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相關規定而屬違法。

因此,若您是在台灣的網站,合法取得著作人於台灣所重製之重製物,您或可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進行合法之散布。

相關法條以及函釋

著作權法第59條之:「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5年4月18日1050418b電子郵件第二段:「

...二、我國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因此海外版正版CD若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輸入之物,即會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屬「非合法重製物」,在我國內即不得任意散布。反之,海外版正版CD如係經國內代理商合法發行之物,則屬合法輸入之重製物,得再行上網轉賣。」


立穎律師事務所EX SCIENTIA, CAUSIDICUS.
電話:0919126305、07-3319236
電子郵件:hwang33kimo@yahoo.com.tw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