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詢問 合夥人退夥是否能簽競業禁止契約書 而退夥人不願意簽署 我是負責人應當如何處置 是攸關退夥後其他債務爭議以及同業競爭營業秘密之行為
A:
您好:
因您的問題過於簡短,謹簡要說明如次。
按民法第689、690條,於一般合夥契約中,合夥人退夥時應進行結算,且對於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此外,營業秘密法亦有就營業秘密之共有(該法第5到7條)以及侵害(該法第10條以下)部分,有相關規定。
因此,就您所詢問題部分,有關退夥後之債權債務關係,尚請參照民法相關規定。就營業秘密侵害(若有)之擔憂,因 台端所詢問題過於空泛,建議具體化細節後,再行尋找專業律師諮詢。
相關法條
民法第689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民法第690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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