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於中小企業內部郵件中的公告或通知中若使用了未經授權的圖像是否會侵害著作權?若有,侵害那些權利?如果是廠商提供的圖文未經授權本中小企業及發郵件的同仁需要負責嗎?
A:
一、
原則上,使用他人,使用他人美術著作未經授權,可能會涉及到著作權人重製權的問題。
不過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因此,是否是直接侵害到著作權人的權力,還是要檢視公司內部使用的目的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果只是公司內部作美編使用、沒有商業目的,就有可能會被視為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二、
如要避免相關爭議,也可以考慮使用網路免費圖庫。
三、
如果是廠商提供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著作,再經我方使用,我方還是有可能會涉及到前述是否侵害重製權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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