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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公司車外出發生事故員工是否要


張OO 發問於 2021-07-06 | 桃園 | 製造業

Q: 您好,想請問
公司同事開老闆的車外出洽公(因公司沒有公司車,多半都是駕駛老闆車),車子沒有保全險,在洽公途中與來車發生擦撞
車子損壞維修費用約12萬. 老闆希望員工可以負擔一半的賠償金,但員工表示,因是駕駛公司車外出.公司沒有給予保險是屬公司責任
員工只願意賠償一成費用,員工在協談時,提出了以下問題.藉此表達只賠償一成的原因
1.經過車廠估價,車子的價值只有十萬元,不管維修金額多少,他可以不需要賠償三成或以上金額
2.公司沒有幫車子保險,要員工負起賠償責任不合理

想請問,於公司立場,要如何與員工談賠償金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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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需要先釐清「車子損壞維修費用約12萬」所謂的「車子」是指公司車?還是與公司車發生擦撞的對方來車?

假設是賠償對方來車的維修費用,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因該侵權行為係公司員工於執行職務洽公途中發生,公司自應與員工就維修費用12萬元負連帶賠償責任。若由公司先行賠付,依同條第3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之規定,公司得就其清償的範圍內,另外向員工請求賠償。

假設是賠償老闆車的維修費用,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員工駕駛老闆的車洽公途中不慎發生擦撞,造成該車毀損,老闆如有維修單據等證明損害(應扣除折舊部分),自得向員工請求賠償。

再者,假設「車廠估價,車子的價值只有10萬元」係指車禍後,導致老闆的車價值為10萬元,依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之規定,該車即便完全修復,如仍因「事故車」造成市價貶損,老闆自得就所減少的交易價值,向員工請求賠償。

最後,基於保險目的並非為了減輕侵權行為人的責任,以及將車輛投保全險亦非強制規定,據此,即便該車未保全險,員工也不能以此作為公司與有過失之由,主張減輕賠償責任。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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