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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基法與在家(國外)工作適用性

勞基法與在家(國外)工作適用性


廖OO 發問於 2021-07-05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我們公司有員工要依親至美國,並且希望於美國在家工作(均領台灣薪水及繳納台灣勞健保),老闆也同意了,請問這樣是否適用勞基法規定及有無違法相關法律呢,謝謝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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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描述之情形,本案為國內公司在國內僱用人員派赴國外工作,應為涉外勞動事件。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215號判決內容:「涉外勞動事件之準據法,應區分為具公法性質之工資、工時及安全衛生事項等勞動條件;及受僱、解僱等私法性質的勞動契約兩部分。前者應一律適用我國法律規定,後者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現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之規定,定其準據法。」

亦即,如涉及勞工具公法性質之工資、工時及安全衛生事項等勞動條件,應一律適用我國法律規定,有我國勞基法規定之適用;如涉及勞工受僱、解僱等私法性質的勞動契約,則依下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之規定,決定準據法(決定到底應適用哪一國家的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
I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II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III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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