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是派遣員工,被真正的公司給解僱,我是非自願離職的
解僱的原因,是因為我不告而別就走了,請問這樣有遣散費可能嗎?
當初這工作是沒簽任何條約的.我是2包的員工.感謝囉!!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由於勞動基準法或民法皆未明文勞動契約應以書面約定,從而,依您所述,雖然您與雇主間沒有簽立勞動契約,但若有上班打卡之事實、支領薪資的證據,或接受調派之出勤時間紀錄等,仍可認為有僱傭關係之存在,雙方之勞動契約仍可成立而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因此,倘您非自願離職,而雇主係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情事資遣您,如歇業、認為您不適任等,依法應進行資遣預告,並給付您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詳細情形敬請聯繫本所律師為您提供建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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