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朋友因故離職,公司不但未支付該月份薪水
還寄信指稱朋友因為該月份及之前向公司請領多項個人支出超過該月份應付薪資
所以該月份公司應支付給朋友的薪資為零
隨函還附上一張零元的支票
但朋友請領的費用皆為公務上的支出
如差旅費、車輛維修、油費等
而且這些費用之前皆一概由公司負擔
朋友目前並無意追討回這份薪資
但如果不適時向公司提出澄清聲明
日後公司是否可以根據朋友未即時提出聲明而不當追討公司以往已支付之其它費用?
也就是說這樣的澄清聲明是否有時效性嗎?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關於您來信所問到「不適時提出澄清聲明,是否會有法律上之不利益」。原則上,對方之主張僅為其單方面之指述,如果對方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其所言為真,則仍舊不得向您的朋友追討相關公務支出部分。所以您的朋友不會因為沒有否認對方主張,便被視為是對他方主張的默認,進而有法律上之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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