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合夥人一共三人合開一間店,A股東45% 、B股東35% 、C股東25% ,現在因疫情關係政府規定暫停營業約兩個月了,但房租還是得付(依出資比例負擔),最近又要繳房租了,但是A股東完全聯繫不上避不見面已一兩個星期了(電話不接、訊息不讀不回又搬家),請問BC股東該怎麼做以維護權益?
A:
您好:
若ABC股東間訂有書面合夥契約,則先依該書面契約的相關規定處理,若書面契約無相關規定,按民法第678 條第1項規定,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合夥開店的房租既然是因為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若A股東應支出的部分由BC股東代墊,未來BC股東可按前揭規定向請A股東請求償還。
以上係就您提供之資訊進行答覆,僅供參考,建議您備妥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較能維護您的權益。
鄭瑜凡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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