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電商自身訂立或公告的定型化買賣契約或會員同意條款,不得記載:消費者放棄或限制依法享有的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電商對於網購商品,法律上負有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主張因商品瑕疵解除契約,商家的義務為返還網購買賣價金。電商經營者訂立的買賣契約或會員同意條款,不得限制或免除電商經營者的義務或責任,或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否則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該電商自身訂立或公告的定型化買賣契約或會員同意條款之限制條款,應屬無效。但消費者也要注意到,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消費者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另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特殊解約權之規定,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或服務,買家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向電商經營者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如解約後運送費用、要求消費者自行付費將商品寄回,或扣除銀行退款手續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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