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協議書上勞工原則上若有選擇權得自由簽立是否同意主動特休、請事假或上班,且無因此扣除應給付之報酬,該協議書內容原則上為合法。
上班內容部分已經涉及職務調動,此部分協議是否合法應綜合考量員工簽立契約有無實際選擇權,該調職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或合理性,有無其他不當之動機或目的,及勞工因調職可能蒙受之生活上不利益,依社會一般通念檢視,是否使勞工難忍及不合理等各種情況視之,因此應視你們簽立當時實際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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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您所提出之補習班事業單位因疫情關係所生之工資給付疑義,以下為您初步說明:
一、 按勞動部於網站上公布之事業單位停業期間出勤及工資權益《補習班應教育部之疫情因應措施要求,停止讓學員到班上課,從業勞工出勤及工資權益為何?》第2、3點「2.補習班如透過提供同步線上教學、錄製影片等方式提供教學,因勞工仍持續提供勞務,工資應依照原約定給付。3.惟如補習班因缺乏視訊設備或學生不願採以視訊方式授課,事實上無法營運,依照教育部規定應予退費;此類停工原因因屬於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停業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載於: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5003/45004/48365/48440/,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6月30日]
二、 次按勞基法第10之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三、 綜上,補習班業目前為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規範之停班不停業之行業,故工資之給付仍需視補習班實際營運之狀況判定之。若是補習班可因應現況營運,且勞工持續給付勞務,則工資應照原約定給付;惟若是無法繼續進行補教教學造成事實上無法營運,則為無法歸責於勞雇雙方,因此工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之。又您所述公司以發給協議書請您選擇以特休假、事假或正常上班惟勞務內容變更之方式,於法應無不合;僅須注意的為若您認為,此種方式您與公司無法達成協議,且公司片面變更勞動條件有違反勞基法第10-1條之各款原則狀況,此部分有該當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要件,進而得終止勞動契約及請求資遣費。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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