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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與大陸經銷-準據法詢問


吳OO 發問於 2021-06-24 | 臺中 | 其他

Q: 您好,xx貿易有限公司如需欲與大陸經銷商簽訂合約,
關於準據法即合意管轄可適用於中華民國民事相關法律規定嗎? 或是建議要如何修改?

內容- 本合約適用中華民國民事相關法律之規定。因本合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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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中國大陸對於兩岸間契約準據法應如何擇定未訂有相關規範,因此原則上兩岸間之契約仍應視為涉外案件,而有上述法規之適用。所以當事人簽訂契約時,是可以約定以台灣法規範作為準據法。
此外,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之規定,本合約也得約定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此合意管轄之約定應載明於契約或文書。

以上希望對您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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