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想諮詢以下問題
已告知物流公司物品需由大陸報關出口,正式進口入台灣,(物流公司已承諾)後因物流公司在大陸配合的報關行未履行承諾做正式報關出口,導致貨物被海關以涉嫌走私沒收,請問該如何跟物流公司求償損失?
A:
您好:
民法第634條規定:「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638條第1項規定:「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民法第638條第3項規定:「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本件物流公司為運送人依約負有運送貨物之義務,且因物流公司未履行承諾做正式報關出口,而遭涉嫌走私被海關沒收,依實務見解已屬運送物之喪失情形,您得依民法第638條第1項規定請求貨物本身喪失之損害賠償,倘若物流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未做正式報關出口,您尚得依民法第638條第3項規定請求其他損害,例如買賣貨物所得賺取之差價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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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634條
民法638條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
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
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
值計算之。
運輸業或倉儲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登載或證明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
中扣除之。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
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海關緝私條例
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
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您好,就上述物流公司因為大陸配合的報關行未履行承諾做正式報關動作因而導致貨物被沒收等等事實,可就運送人違約事實請求損害賠償或是主張懲罰性違約金,目前可先計算損失並且發函催告運送人負責處理善後,並且釐清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確認對方有無和解意願,並且確認是否因此涉犯海關緝私條例,其他訴訟策略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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