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律師:如公司傳送郵件內容有我的身份證字號的郵件給部分員工(不包含我本人),且內容對我本人有不實指控。是否已違反個資法與妨害名譽?謝謝
A: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您好。就上述對方行為可能有涉犯妨害名譽以及個資法等等問題,相關細節以及有無告訴空間可持相關是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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