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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薪水遲發及減薪問題

薪水遲發及減薪問題


公OOO 發問於 2006-12-10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姐姐任職於遠東集團所經營的幼稚園,持續發生二個問題如下:

1、發薪日為每月三十日發放當月薪水,結果每個月都會遲發
有時延至次月8日、15日,甚至20日,此情形已持續近二年
每次向園方詢問,皆稱是因為總公司會計單位未撥款
但總公司說都有按時撥款
後來內部人員才透露,實際情況是薪資都先被挪用支付其他費用
例如購車或修繕等
所有同事生活費用安排(例如貸款、註冊費等)已受到嚴重影響
請教有無申訴管道及如何申訴?


2、過去二年內已減薪超過三次,請問是否合法?


懇請回覆, 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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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關於您所問雇主遲發薪水的問題,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之規定,並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之規定,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協調。
又關於減薪的問題,倘若是雇主在未經您姊姊的同意下,片面減薪,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或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之規定,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協調。但是若您的姊姊長期容認此種片面減薪的情形,則可能有「默示同意」減薪的問題存在。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74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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