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有一頂樓住戶單位,臥室屋頂漏水已經一年三個月
漏水原因是管委會維修頂樓防熱磚引起
經管委會請工程行修理漏水,越修越漏
現在臥室屋頂滴水,房客已無法安寢
我向管委會要求自行修理,費用自付
再由管理費按月抵扣,已被口頭拒絕
管委會要請原工程行修理,但態度惡劣並不想負責任
我又寄存證信函給管委會要求自行修理,費用由管理費按月抵扣,並附上房頂漏水照片
請問管委會有權利阻止我自行修理嗎?
請指教合法處理步驟. 謝謝您的回覆.
A: 田先生:你好!屋頂漏水,管委會已請人修理,該工程行修不好,管委會可依契約要承攬人修好,在彼等問題未解決前請稍候,以免因你介入而使工程行之責任因此解免,到時造成管委會無法要求工程行修理之困擾,反之,若管委會藉故推拖,可先聲請法院保全證據,請人鑑定損失程度及責任歸屬確定後,給管委會合理之修繕時間,催告限期修繕,待期間經過仍無法修理完成時,即可顧工修理,檢據請該負責之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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