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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已無病特休可請該如何計薪


徐OO 發問於 2021-06-02 | 臺北 | 製造業

Q: 請問員工自去年度未住院病假超過240H另外再將特休事假都請完,工作幾天後再次請事假(已超過60日以上的事假),就一直到今日都未到工,今年度的病假,特休與事假也都請完了,又履未到廠辦理留職停薪,說人不舒服,可有時電話聯繫時人卻是在外面的...
因未辦理留職停薪,又未辦理離職, 自4月中後連今年度的事假又請完了,5月份開始是否能不付薪資??(勞健保未退)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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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故勞工不論請事假之日數有無超過規定,該事假期間雇主本即不用支付工資,應以其實際上班之日數計算薪水。

另外若勞工請假超過14日者,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勞工全年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份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故若勞工將其事假及特別休假均休畢,其處理之方式得訂立於公司的工作規則,以利於日後向該員工為合法之主張。

最後勞工事假太多雖不構成解雇要件之當然事由,但勞工事假太多且無合理理由,勢將影響工作表現,雇主應嘗試予員工溝通並要求改善,嗣後若無任何合理解決之手段,可考慮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為理由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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