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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於疫情期間,員工其休假方式及薪資說明如下:
(一)防疫照顧假:
1.為因應中小學延後開學或依停課標準停課期間之配套方式,使有12歲以下等受照顧子女之「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2.是該防疫照顧假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雇主尚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故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又受僱家長或家屬欲申請防疫照顧假,可以向雇主提出諸如學生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學雜費、午餐費等繳費單或其它足證有實際照顧事實之相關文件,其證明文件格式,法無明文,足以證明受僱者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即可。至防疫照顧假得否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二)家庭照顧假、事假:
1.家庭照顧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2.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3.又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其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三)特別休假:
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故特別休假應給付工資。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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