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現在疫情關係取消喜宴,5月初租了兩件禮服11800元,訂金付了5900元,對方說沒辦法退,不過是因為疫情是否可以請對方退訂金的部分?
A:
您好:
基於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所以須釐清有無簽訂契約,倘若有簽訂契約,則需要視契約內之相關約定。
假設有以契約或其他方式約定禮服是為用於某年某月某日之婚宴使用,由於目前防疫政策,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6月14日止,室外10人以上,室內5人以上之集會活動如婚宴聚會均應停止辦理,因此如婚宴日期設於第三級警戒期間,即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依民法第249條第4款,業者即應將定金返還。
倘若婚宴日期設於為6月14日後,由於依目前防疫政策是否得舉行婚宴尚無明確禁止之規定,因此取消婚宴可能構成個人因素,即屬於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不得向業者請求返還定金。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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