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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監察人辭退存證信函

監察人辭退存證信函


ROOOOOO 發問於 2021-05-17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目前擔任公司的監察人,已經於今年二月提出辭職換人,公司董事也同意
,但是直到今日公司的監察人尚未更換,因此了解公司監察人辭退存證信函該如發?因該要發給誰及哪些政府單位?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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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監察人辭任之問題,公司法第216條第3項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因此,經濟部93年3月22日經商字第09302039820號函明示:「董事、監察人不論其事由如何,得為一方之辭任,不以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為生效要件,準此,董事之辭職,以向公司為辭任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因此,您只要將存證信函寄至公司表示辭職,即生送達之效力,公司應於知悉監察人辭職之日起15日內送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由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監察人。若有疑慮,您得於寄送辭職存證信函時,一併副知登記機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且所在地在臺北市轄區內之公司,應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為登記申請。)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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