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一下 目前公司已沒有任何資產,負債約60萬元,民事55萬,勞健保5萬
負責人已無力償還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 解散清算還是需要到申請破產
A:
您好:
若公司已經不能清償債務,應該依破產法之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在股份有限公司之情形,依照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除非是聲請重整,公司董事於公司虧損時,尚有規定立即聲請進行破產程序之義務。
另外,公司法第89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若是已經進行清算程序後,才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清算人也應該立即終結解散程序而改行破產程序,否則可能遭處罰鍰。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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