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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人員工作年份可否提供


林OO 發問於 2021-04-2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A公司能否提供離職人員甲的任職時間給甲的新公司B,因B公司人事對甲的任職時間履歷有疑慮。
如果可以,書面資料可以提供那些資料?寫姓名及年資是否會觸及個資法?
如果不可以,B公司能向哪個機關申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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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因此,公司在招募員工時,對於應徵者在前公司的職稱、年資、薪資等資料,皆建議敘明蒐集之正當理由,並書面取得應徵者同意後再行蒐集利用,若其不同意,公司即不應蒐集其先前之任職資料,否則可能違反前開法令而遭處罰鍰。

再者,在職期間之職稱、年資、薪資等資料屬於個人資料,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除非取得前員工書面同意或有其他法定事由,也建議公司不要向第三人任意揭露前員工資料,否則即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外利用個人資料,而有違法疑慮。

從而,本件B公司在面試甲時,若欲參酌其先前之就職資歷,建議可以徵得其書面同意後,請其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向A公司申請開立服務證明書,並提供給B公司,以避免上開爭議。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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