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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約定加班低於30分鐘以下不計薪

約定加班低於30分鐘以下不計薪


李OO 發問於 2021-04-05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如果雇主有開勞資會議與僱員協調加班最低標準為30分鐘計薪,低於30分鐘以下一律不計這樣合法嗎?網路上說法好像不一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薪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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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於延長工時加班費之計算方式,初步提供意見如下:

一、所謂「加班」於勞基法中稱為延長工作時間,惟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合法,應從相關規定觀察之。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亦即,若是雇主有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以要求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否則勞工並無配合之義務。

二、經查,平日工作時間加班費之工資之給付標準,規範在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另參酌勞基法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可見雖然勞基法並無限定加班費之計算應以30鐘或一個小時為計算,但雇主在計算工作時數時,仍應記至分鐘為基準。

三、按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勞上易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最低標準(勞基法第1條規定參照),勞基法關於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付,並未限定應以30分鐘或1小時為計算單位,是勞工有延長工時者,雇主即應按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計付延長工時之工資,雇主擅自規定延長工時未滿其所定計付單位者,即不得請求延長工時工資云云,要屬無效。(本件不得上訴確定)」由實務見解觀之,對於延長工時之工資計算,實務上認為應按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計付延長工時之工資,若雇主逕自與勞工協議未滿一定計付時間、不用計付工資等約定,要屬違反勞基法規定而無效。

四、綜上,我國勞基法不承認無償勞動之立場,勞工如有提供勞務,雇主則有給付工資之義務。對於雇主的加班費給付,建議可以用依比例計付的方式,舉例如:「(加班分鐘數÷60)x加班時薪(含工資額加給)=加班費」等方式,較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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