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目前依照我國的勞動法制,原則上以不定期的契約為主,只有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者,雇主才可以跟員工簽訂定期契約,也就是您來信提到僱傭期間屆滿不續聘的情況。
雖不知您在公司中所擔任的職務、工作內容為何,不過從您的來信敘述中,看起來公司一直有需要您這個工作上的職缺人力,如此一來,就會排除上開「定期契約」適用的可能性,在此情況下,雇主要求員工簽訂「定期契約」的部分,可能會有抵觸勞基法之情,導致該等定期約定無效。如此一來,雇主仍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解僱事由,才能終止您與雇主間的勞動契約。
簡單幫您整理一下:
1. 請您先確認您的工作內容,如果屬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者,此時,雇主跟您簽定期契約並不違法。年資可以累計,但契約到期時,無法有資遣費,也無法申請失業補助。
2. 如果您的工作內容是屬於雇主無法以定期契約為之者,此時,年資一樣繼續累計,且雇主必須有法定終止事由才能終止勞動關係。假若雇主是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為資遣時,此際,雇主應依法給付資遣費,勞工亦得請領失業補助。
如您無法判斷您的工作內容屬於定期或不定期契約者,請您務必向專業人士請教。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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