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七天契約解除權是屬於無條件解約
但若您是商品有瑕疵,本得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解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且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因此賣方以超過七天為由拒絕解約退款並無法律上理由
建議您可以向平台業者申訴,或直接向消保會申請消費糾紛協調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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