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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病假扣薪

請病假扣薪


黃OO 發問於 2021-03-23 | 高雄 | 製造業

Q: 起因:員工工作班別為週休二日,110年1~2月無請病假或生理假
問題1:因為開刀於110年3月1日開始一次請病假3個月,請問員工110年3月薪資(22天上班日,9天為國假/休息/例假)應扣22天上班日請病假的50% 薪資?亦或應扣30天請病假50% 薪資?

問題2:承上,請問員工110年4月薪資(20天上班日,10天為國假/休息/例假)應扣4/1~4/14 上班日8天請病假50% 薪資及4/15~4/30共16天請病假(>240小時)16天100% 薪資?亦或應扣30天請病假(>240小時)100% 薪資?

問題3:若員工先請病假到110年4月14日,4/15~5/31間每逢星期五請特休假,其他星期一~四請病假, 110年4月薪資計算會不同嗎?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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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從您來訊中尚不清楚勞工請假之成因及病情狀況,以下的回答係以勞工請病假的原因是「有住院」的「普通病假」為回覆,請您留意。

依目前勞動主管機關之見解,請假是指勞工「有出勤義務」時卻無法出勤的情況,而您來信提到公司的制度是「週休二日」,是以,在週休二日、國定假日、例假時,勞工即無出勤義務,此部分勞工無須請假。

是以,以110年3月為例,勞工實際上只有22天上班日,薪資給付應給付(1)9日國定假日/休息/例假之「全薪」加上(2) 實際請假日數22天的半薪。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的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是以,於四月份中,勞工仍有8天的半薪病假可以請,故四月的薪資發放方式如下:
(1) 10天國定假日/休息/例假:全薪
(2) 請假日數20天,其中8天應給付「半薪」,其餘12天得無庸給付薪水。

依照上述的說明,理論上5月的薪資發放也應如上述方式(即國定假日/休息/例假應給付全薪),惟主管機關過去有函釋認為,如果勞工連續請假超過30個工作日時,則請假期間可以包含國定假日/休息/例假,往後無須再給付例國定假日/休息/例假的薪資。
依此等見解來看,雇主5月份即無給付薪水之義務。

如前所述,請假是指「勞工有出勤義務時卻無法出勤」的情況,因此,即便勞工是週五請特休,只有請週一到週四的病假,仍應按天數去計算薪資給付之情況。

以上建議,請參考。

A:  您好,先假設該員工為月薪制員工,且開刀原因非因職災亦不需住院,關於勞工請假事項初步回應如下:

問題1:參酌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所稱之30日係以「工作天」計算,如以月薪制計算,3月份需給付為工作日22天之折半工資及9日例假日之全部工資。

問題2:員工之請假日計算應計至4/14日屆滿30日(以工作日計算),故薪資計算應至4/14日前以上述問題一之方法計算之,超過30日雇主依法可以不給薪,請假日日數於30日後包含例假日接續計算。

問題3:普通傷病假之薪資請領至多為30天,若員工有特休假,依勞動管理規則第5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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