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108年7月取得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多久期限以內要申請強制執行?是否還在期限內可申請強制執行?
A:
您好:
民法第137條規定,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民事確定判決的時效需視您主張之請求權為何方可確定時效期間
另外原有時效不滿五年者,依上開規定得延長為五年
因此原則上您所取得之民事確定判決仍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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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民法第137條規定: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得否強制執行,應視原先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期間定之。
若原有之請求權時效不滿五年者,依上開民法規定,其時效期間得延為五年。
因此您於108年7月取得確定判決,基本上仍可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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