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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電話及簡訊騷擾長達兩年!!


困O 發問於 2006-12-06 | |

Q: 律師你好


我女朋友跟我被電話騷擾了2年多
期間也換過2次電話號碼,都情況還是一樣
我們被同一個人騷擾,也報了警,現在正在走法院
對方除了響1、2聲就掛斷外還有傳簡訊恐嚇
簡訊內容有侮辱跟妨礙自由,請問這樣算恐嚇嗎?
還是我們能一起告對方侮辱跟妨礙自由呢?
還有我想知道恐嚇罪是否不一定會被關?
還是說罰了一點點錢就沒事了?
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我們被騷擾2年不就像騷擾我們的人他說的一樣,"它不怕"了嗎?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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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怕不怕的問題,我想任何人都無法回答您,有些人犯了罪只求不要被判死刑,所以即使判無期徒刑,他也不怕;反之,更多的人,一輩子都不想有前科,所以即使是判緩刑,他也認為是一種污點,怎麼會不怕?
  所以,您的問題,我只能回復到案件的核心,也就是他發出的簡訊,是否已經達到致使您因此心生畏怖,而有可能構成恐嚇罪?並不是你認為是恐嚇,就一定會構成恐嚇罪的。該罪最重是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實際個案,就必須由法官斟酌案情及被告是否有前科等情節去加以處斷,並沒有說一定要判坐牢之規定,也沒人敢說一定不會判坐牢。
  至於以無聲電話騷擾部分,通常只能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方法去嚇阻,而簡訊內容涉及侮辱部分,則須視其簡訊是否同時發給其他人,才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所以,如果要對他產生嚇阻作用,建議還是應該着重在恐嚇簡訊的內容才是。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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