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起因:公司與A員工針對其所擔任之工作無法勝任之狀況原預計於2021/2/28資遣,但2021/2/25 A員工在工廠內於休息時間走樓梯下樓時摔下來,公司緊急叫救護車送往醫院治療,故先取消其資遣作業。
Q1:員工在醫院治療時曾自述有醫師排檢核磁共振掃描發現頸椎椎間盤突出需要開刀,公司有要求A員工提供醫生診斷證明、核磁共振片子以利於公司後續有安排駐廠醫生訪談身體狀況及申請職業災害鑑定(樓梯摔落與頸椎椎間盤突出關係),但A員工皆以頭暈頭痛發作很想吐沒辦法再繼續說話來拒絶,公司要如何判定頸椎椎間盤突出開刀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公司後續應如何處理?
Q2:如果員工治療未滿二年,公司想先給付職災勞工40個月的平均工資來免除後續的原領工資補償責任,依法令可行嗎?另公司在免除原領工資的補償責任後要如何再解除雙方的勞動契約?
Q3:在員工治療終止後,公司是否可以繼續依A員工所擔任之工作無法勝任來進行資遣作業?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職災認定仍應請該員工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或醫療紀錄,此部分於員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時仍有提出之義務,目前公司仍應持續請該員工提出診斷證明,否則難以僅憑該員工之自述即據以認定。
二、目前員工的傷勢以及是否因職災所造成仍有疑義,不建議先給付職災40個月的平均工資,此部分應留待後續勞資調解時再來協議。
三、員工治療完成回來上班後,仍可以依法予以資遣。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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