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大大您好
今日調解破局了,雙方一直處於平行線 ! 因為公司一直主張 自己是合法調動 符合5原則想請問幾點疑點 再請幫忙解惑一下
1 : 公司主張有提供住宿及交通津貼 但是宿舍採登記制且收租金及交通津貼有期限 ! 這樣算符合5原則嗎? 因為勞基法說並沒有說不能收租金及是否有期限這部分 ! 這該怎麼判斷呢??
2 : 我一直主張不管哪個方案都對我造成支出會高於目前,更不用說為期一年的補助沒有後 !這些難道不構成造成員工的不利變更嗎?公司主張那些本來就是員工進這間公司所該考慮的通勤成本 ! 但我進這間公司時並沒有同意調動跟需要考慮這些所謂的通勤成本呀 !
以上這些想請問一下 如果之後真的走法院該怎麼判斷?以及這類型的費用落在多少?我怕就算我討到資遣費 也不夠付法院的錢及律師費 這也是我覺得公司故意不同意的!那這樣我該怎麼處理呢?
A:
您好,
首先,從您來信提問中,尚不清楚您與雇主間所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否有涉及調動的約定,請您記得回頭檢視您的勞動契約及公司頒佈的工作規則相關約定,並與法律專業人士為具體討論,以符合您之最佳利益。
以下的討論,謹以勞動基準法之一般規定為討論,不一定完全適用於您的個案,請特別留意。
我國勞動法制雖然沒有禁止雇主調職權限,但仍必須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之規定。倘若在您與雇主的勞動契約中,有同意雇主得有調動的權限,依您來信的訴求,爭執焦點會是,雇主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所給予的必要協助是否足夠。此部分仍必須要就調動工作距離、租金補貼、交通津貼、以及是否會影響到勞工及家庭之生活利益綜合考量。
倘若雙方認知落差太大,或者如您所提,在調解階段公司不斷主張已經給予必要之協助致最後調解不成立,此時無論您最後是想要繼續在公司工作或是想要跟公司終止契約,後續您所有的舉動都將涉及訴訟階段的證據準備,諸如:如何向雇主明確聲明拒絕調動、如何以存證信函向雇主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又或者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等,請特別注意。
至於您所擔心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之問題,現在政府有提供相當多的多免費法律諮詢資源可供詢問,在勞工訴訟中,亦有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勞工訴訟扶助專案可供使用,或許您可以參考看看,以上,謹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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