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些關於員工強制執行處分。
公司在108年七月收到員工的法務部執行扣薪命令
108年至109年之間該員工與法務部有聯繫商討處理 但是未有結果
至109年12月 該員工聲請離職
公司也將資料傳至法務部 告知該員工已離職無法執行扣薪。
110年3月 公司 又收到法務部執行署命令
說要針對公司執行扣款該離職員工的債款。
法務部說 至108年到109年 公司都為執行扣薪,所以在110年發文針對公司負責人進行該離職員工積欠的債款,向公司負責人進行帳戶扣款動作。
想請問這樣是否會成立?
謝謝律師????
A:
F君您好,
公司於收到108-109年間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扣薪命令,如未於期間內聲明異議,則應依該命令扣薪並移轉。依您所述僅該勞工與執行署協商,但公司似未聲明異議,如債權人聲請向公司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應有理由。
參考規定:
一、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二、行政執行法第26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