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早餐店工作當工讀生已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今年規定薪資160,但我領到的還是158,這樣我離職需要提前告知嗎?
A: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同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若您是自願離職,必須提前10天告知。
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但書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若您是以第14條規定離職,必須在知悉少領工資時起30天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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