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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職解雇


吳OO 發問於 2021-03-05 | 高雄 | 製造業

Q: 您好,請問:公司有一位新進員工,到職時3/3該帶的相關資料都未準備來,自己便主動提出延後一日到職,3/4來的時候仍有部分證件未帶,說要隔一天再拿來,如今3/5卻不見人影,電話也不接,打家電,接通了還被掛電話,想請問是否可以依不適任於3/5將其解雇,勞健保等今日將其退出?這位員工態度拖遲其實非常的不好也不適任,不想等到三日曠職後處理。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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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同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依您敘述的情形該名員工到職僅數日
較難以適用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之規定
且依該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給予該名員工資遣費
建議您適用曠職三日予以解雇之規定較為妥適
也能避免後續對於是否適任一事產生不必要的訟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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