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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聲請簡易判決後可以再遞狀紙嗎?


黃OO 發問於 2006-12-06 | |

Q: 律師您好:
收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請簡易判決刑書
請問從現在到法院簡易判決前可以做什麼?
可以向法院遞狀紙嗎?
還是可以做什麼?
一般被告或律師又是怎麼處理的?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1816
匿名

律師

A:  您好:


您會這樣問,表示您應該不太願意接受檢察官的聲請,如果真是這樣,您應該儘向法院提出您的答辯(可以在送狀同時在法院查明案後再填於書狀上),否則接下來法院一般是會在不開庭的情況下,直接以書面審理後,判決您六個月以內的有期徒刑,讓您有機會緩刑或易科罰金,但如果您是主張自己無罪,可能就會因為這樣的簡易程序而喪失答辯的機會,只能在收到判決書後,再向法院提起上訴。


  所以,一般的作法就是:如果您承認犯罪,也願意接受六個月內有期徒刑或緩刑的判決,就只要等待法院的判決書即可;反之,如果您不願認罪,或希望法院再予輕判,您就必須儘速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您的答辯。


參考法條:
刑法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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