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負責財務, 拒絕離職交接

員工負責財務, 拒絕離職交接


何OO 發問於 2021-02-24 | 臺中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一員工22日下午正式提出要離職,該員22日下午表示26日就要到新公司辦理交接,協議後同意23日-25日會與指定交接人員辦理交接
然2/22日下班後發現於群組發Line通知不再來上班,因尚餘特休5天,所以後面特休5天及事假日7天,然而假單等資料均事後由其它同事轉交(非指定交接人員),基於業務需要請他回公司辦理交接及離職遭拒絕
本公司報到時均有簽定勞工合約,離職人員需依公司規定,辦妥相關工作交接事宜,方可離職。

因該員工負責業務是零用金.資產.應付帳款管理,因離職拒絕交接,所以有多少未完成工作及帳目均無法得知,目前已無人敢接替該員工作造成公司損失及運作上的困難,
目前該員均強調所有作為均問了勞工局,所以引用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勞工因自請離職而終止契約時,只要履行預告期間的義務,就可以自由離職,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經雇主核准。

對此想請教
1.履行預告期間的義務定義-是提出後就不來上班只用請假的方式也可以成立嗎?
2.本公司對如何應對該員-本公司只要求完成交接, 可以提出求償嗎?


感謝您的回覆

離職與資遣

瀏覽人數:664

A:  您好:
勞基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同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提出離職之通知依法屬於形成權,只要意思表示有到達公司
無須得到公司同意即生效力
但仍需遵守上開預告期間的規定
另外若公司因該員工不配合辦理交接造成公司損失
得蒐證後向該名員工提出求償
若目前尚無具體損失,建議您可以先嘗試與對方協商或申請調解
以解決交接問題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