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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離職年假兌現計算


游OO 發問於 2021-02-18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想請問:
公司說年假優於勞基法(一年14天)所以在第一年過試用期即按比例給假。
-入職日為2018/4/8
-預計於今年2021/2/28
公司說2021年只有3天年假可以兌現, 請問不是滿2年就應該要有10天年假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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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2. 上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給予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詳言之,勞雇雙方協商特休給假之方式可分為「週年制」(同條項第1款規定。採週年制者,以勞工到職日起算,滿半年或每滿1週年之期間計算特休日數及給假),與「曆年制」(同條項第2款規定。採曆年制者,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給假,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特休日數)。

惟不論特休給假之方式係採「週年制」或採「曆年制」,均僅是涉及勞工就其因在同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6個月」、「1年」、「2年」…等⼀定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所取得之特別休假日數,於何期間內可為行使該特別休假權利之問題,以及如未於該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律折發工資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但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關於勞工因其在同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等⼀定期間而可取得之特別休假日數規定本身,並無直接關係。

3. 具體而言,勞雇雙方協商特休給假之方式如採「週年制」者,勞工於107年4月8日到職,且107年10月8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6個月以上,依法取得3天特別休假,請休期間為107年10月8日~108年4月7日。
嗣勞工於108年4月8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1年以上,依法取得7天特別休假,請休期間為108年4月8日~109年4月7日。
嗣勞工於109年4月8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2年以上,依法取得10天特別休假,請休期間為109年4月8日~110年4月7日。

4. 惟勞工如欲在110年2月28日離職,就上述勞工因工作年資已滿1年以上所依法取得請休期間為109年4月8日~110年4月7日的7天特別休假,於離職即契約終止時如留有未休之日數,公司依法應折算發給工資。

5. 以上,勞工於107年4月8日到職,110年2月28日離職,其因工作年資已滿6個月以上所依法取得請休期間為107年10月8日~108年4月7日的3天特別休假、因工作年資已滿1年以上所依法取得請休期間為108年4月8日~109年4月7日的7天特別休假,以及因工作年資已滿2年以上所依法取得請休期間為109年4月8日~110年2月27日(離職前)的10天特別休假,合計特別休假日數為20天。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此為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就特別休假日數,不得訂定低於上述合計20天此一最低標準之勞動條件。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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