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建議您可以先攜帶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或資料向律師諮詢
並委任律師協助依據上述規定內容撰擬支付命令聲請狀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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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同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77-19條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應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以相關債權證明文件釋明請求內容,並繳交裁判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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