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首先,依照勞基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若雇主有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培訓費用時,若因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勞工提前離職者,雇主是可以要求勞工返還該訓練費用,但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第2項之綜合考量,且不可逾越合理範圍。
其次,就雇主是否可以要求以季獎金作為培訓費用的補償,則必須視季獎金是否屬於公司的經常性給予還是恩惠性給予,這會涉及到該季獎金是否為工作之報酬,倘為工資的範疇者,則公司不可任意要求返還。
以上,提供您參考,謝謝。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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