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不接受多做一個月

不接受多做一個月


祐 發問於 2021-01-23 | 臺中 | 其他

Q: 工讀生在超商工作兩個禮拜提離職,打算這禮拜的班上完就離職了(班表是每個禮拜日排的),老闆要求給他們一個月的時間去找可以接替的人手,不答應會有事情嗎?
沒有簽過任何的契約

離職與資遣

瀏覽人數:423

A:  您好
首先雖然工讀生與老闆沒有簽過任何的契約,但雙方間應是成立一不定期的勞雇關係。且目前看來工讀生與老闆也沒有就這個部分有所爭執。

不定期的勞雇關係,勞工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即離職),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而有預告期間的適用。

不過因為本件工讀生到職僅2個禮拜,依第16條是無須有預告期間的。
故工讀生可以隨時離職、無需做滿一定期間,除非有其他特殊事由,否則並不會有額外的法律責任。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