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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向電商經營者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如解約後運送費用、要求消費者自行付費將商品寄回,或扣除銀行退款手續費等。
至於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可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的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屬於檢查所必要,依個案判斷。網購鞋子試穿尺寸是否合適尚屬檢查之必要,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還是可以行使解除權。
但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來檢查商品,卻有毀損或滅失的情形,電商經營者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毀損或減損而減少的價值,按比例償還價額。原廠外盒破損是商品出貨前即破損,或是運送不當,或是因消費者的行為所導致,這部分有賴商家或消費者能提出出貨影片或開箱影片,才能作有利於己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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