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關年終問題,公司當初沒簽合約,但任職期2-3年都有拿到多一個月的年終,第一年時不滿一年即依比例給。每次年終於農曆年前發放。 另,薪資單上是以「13(年終)月」書寫。
以上情況,可作為有固定一個月的年終的依據嗎。
A:
您好:
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若當初勞動契約並未明文約定每年固定均有一個月年終
則該年度年終獎金數額則依公司當年盈餘,虧損狀況及員工個人績效計算
依法無從要求公司必須依往例給予一個月年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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