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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


羅OO 發問於 2006-12-04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今年23歲 
我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一個17歲的網友,後來兩方都感覺都還不錯就在一起了
兩方都是自願發生性關係,可是沒多久就分了
也不知道是什麼原因而分手 
可是她三不五時就說我在兇她,感覺好像她要逼我跟她說分手


後來我就對她慢慢冷淡,她就以為我跟她分手了 
但是她一直問我現在是怎樣、怎樣的!
後來又跟我說她他要告我強姦未成年少女,還一直說一些恐嚇我的話 
說:你不怕被打地頭嗎?
要我給她一個交代,還說要玩大家來玩,看誰站的住腳!
又說她乾爹找台北的人來辦我 
她說這些話讓我感覺我好像被仙人跳了
他似乎想要敲我一筆!
請問,如果他真的要來告我的話我會受到什麼制裁嗎?
※因為我有一個朋友認識她,我朋友跟我說那個女生很。。而且有墮過胎,可是太晚了都已經發生了※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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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如果你們發生性行為的時間,是在她已滿16歲以後,那麼比較有可能觸犯的,應該是刑法221條的犯罪,但這項罪名,除了必須雙方發生性行為以外,還必須以違反被害人意願為其構成要件,所以,若是對方要提出告訴,還必須證明具體犯罪時間,地點,以及如何違反她的意願.
但有時候這種犯罪,因為舉證困難,非比一般告訴案件,所以告訴人她自己的陳述也會被認定成是一項重要的證據.因此,為了預防這種情形發生,建議先行蒐集對您有利的證據,不管是人證或物證,舉凡可以證明她與你發生關係,是出於自由意志的證據都可以.尤其在目前雙方還在協調階段,應該僅量把握機會保全有利於您自己的證據,以便讓法官質疑她的證言可信度.

參考法條:
刑法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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